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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志强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强,男,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199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刑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闵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巡逻时,因被告人黄志强形迹可疑,遂对其盘查,黄志强主动承认吸食毒品且家中有毒品。后公安人员至黄志强位于本市江岸区建设新村784号501室的租住地当场查获其持有的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物(冰毒)14包,共重30.59克;黄色铁盒装白色晶体物少许,重0.84克;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俗称“麻果”)3包,共重1.84克;透明塑料瓶装红色片剂12颗,共重1.12克;透明塑料袋装绿色片剂2包,共重0.71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物、红绿色片剂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称量视频;被告人黄志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志强因形迹可疑被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志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志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祝先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