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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易世锋诉白世军、叶增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世锋,白世军,叶增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433号原告:易世锋(又名易世峰),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小娜,系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白世军,男,45岁许,汉族。被告:叶增来,男,51岁许,汉族。原告易世锋与被告白世军、叶增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世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白世军偿还原告易世锋借款本金贰万元整(20000元)及该款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月利息1.5分),由被告叶增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农历2012年10月28日,被告白世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易世锋借款20000元整,约定月利息1.5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叶增来为担保人,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3月31日被告白世军清偿了农历2014年3月1日前的全部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白世军住址不详,在本院向被告白世军送达应诉等文书并未找到被告白世军,同时原告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世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