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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彩晨与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晨,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178号原告:张彩晨,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宜清路30-1号。原告张彩晨诉被告天津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张彩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彩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彩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张潇潇书 记 员 冯 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