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农业与郑友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农业,郑友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535号原告:张农业,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郑友福,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张农业与被告郑友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农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农业以被告郑友福已向其支付了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农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农业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