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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岳山文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山文,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652号原告:岳山文,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岳山文与晶牛微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岳山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山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由岳山文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