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与被执行人吴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与被执行人吴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振春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柏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振春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舒柏锁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27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振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振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