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春生与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生,陈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384号原告:郑春生,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陈小林,男,1974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郑春生与被告陈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春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从按约定利息计算归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陈小林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人民币,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20万元本金,约定:借期四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之后被告陈小林每月按月利率二分向原告郑春生支付利息,到2016年11月份,共支付原告六个月利息8400元。之后,原告郑春生多次向被告陈小林追索借款本息未果,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陈小林向原告郑春生出具借条,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春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小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