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文廷诉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廷,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66号原告:唐文廷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绍柏委托代理人:金锡晏委托代理人:李凤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廷诉被告沈阳环城供热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唐文廷承担。审 判 长  叶芃审 判 员  佟铃人民陪审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