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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正强与杨明琼、姜福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强,杨明琼,姜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833号申请人:黄正强,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杨明琼,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申请人:姜福生,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同杨明琼。黄正强与杨明琼、姜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正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明琼、姜福生的银行存款1431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红杰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正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明琼、姜福生的银行存款14310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担保人刘红杰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