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军平与刘平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平,刘平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289号申请人刘军平,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刘平安,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号大院。负责人刘少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陕03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院(2016)陕0326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确定由被执行人人寿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32264元、被执行人刘平安赔偿申请人医疗费1424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该两笔案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寿财险宝鸡中心支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将案款交清,被执行人刘平安也已按判决将案款及应承担的诉讼费交清,申请人已将两笔案款及诉讼费领取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