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石迟伟、程子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华,石迟伟,程子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华,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石迟伟,女,1971年8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程子笛,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瑞华与石迟伟、程子笛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石迟伟、程子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朱贺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