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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玉海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海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02刑初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玉海,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左市江州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5月25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光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玉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玉海及其辩护人李光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玉海于2013年向黄某1购买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屯经联社11林班内的林木,后在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下发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雇请工人超范围砍伐林木。经鉴定,许玉海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196.2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玉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玉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许玉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玉海于2013年向黄某1购买了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经联社汤六寨、发明、汤六念三座山上的林木(即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的林木)。后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时,由于当年一般用材林的砍伐指标已用完,2015年8月17日,许玉海只取得部分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同年9月,许玉海雇请工人砍伐林木,并超伐区砍伐位于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5.1小班的林木。经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鉴定,许玉海滥伐林木总蓄积量196.2立方米。同年10月27日,许玉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期间,2016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许玉海雇请司机农某等人将其滥伐的林木外运销售途中,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于2016年4月13日将扣押的原木进行拍卖处理,共获款人民币7437元,该款已存入崇左市江州区财政局账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5日,有匿名群众向江州区林业局举报在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有人滥伐林木,经江州区林业局林政站检查,发现11林班黄某1的伐区超界采伐林木,遂于2015年10月19日17时许将该案移送至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于2015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19日扣押农某持有的桂A×××××中型货车装载的杂木约10吨,并于2016年3月9日将车辆返还农某,扣押龚某持有的桂A×××××中型货车装载杂木约9吨并于2016年3月9日将车辆返还龚某,扣押陆某持有的桂A×××××中型货车装载的杂木约9吨并于2016年3月9日将车辆返还陆某。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元月,许玉海以27万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其家位于“发明”山上的一片松木,双方口头约定:许玉海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把这片松杂木砍完,如果砍不完,剩下的林木归其所有。定下协议后,许玉海于2013年10月份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付清了27万木款。之后许玉海跟其拿林权证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再之后其就不理林木的事了,直到上周,其才知道许玉海超范围砍伐林木的事情。4、证人陈某1、黄某2、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许玉海雇请其三人运输位于那隆镇仁里村上任屯的木材,办理有木材运输许可证,运了几天,许玉海就告诉其三人停工,后来才知道是因为许玉海超范围砍伐被林业局责令停工。5、证人谭某、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0月份其二人及马山几个老乡帮许老板在那隆合卢村六晓屯后山砍伐林木,砍木之前许老板带其等人到山上确定了砍伐范围,许老板还说已经办理了砍伐许可证,山上垄沟两边的林木都可以砍伐,但后来砍到垄沟底下时许老板又说:“这里还没有办理得采伐许可证,所以暂时不砍了,等办理得采伐证再砍。”然后其等人就回马山家里了。砍木期间许老板基本上每天过来看,也有个管工在现场看他们做工。其等人都是按照许老板指定的范围砍伐,没有擅自越界砍伐。附证人辨认笔录,证实经谭某、潘某1辨认,许老板就是被告人许玉海。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小明叫阿某,人称老陈。证实2016年2月17日,其帮许玉海在那隆街上找了农某、陆某和龚某的车帮许玉海运输木材。7、证人农某、陆某、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18日其三人经“阿某”介绍帮许玉海在那隆镇六晓屯后山运输木材到扶绥去销售,次日凌晨5时许,因未办理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至驮卢镇雷州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查扣。附证人辨认笔录,证实经农某、陆某、龚某辨认,笔录中提到的“阿某”即为陈某2;许老板就是被告人许玉海。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滥伐现场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屯附近的山上(即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内),现场林木已被砍伐约35亩,现场布满砍伐后遗留下来的松树和杂木枝叶,穿过现场的泥路边有部分未被运走的松材及杂材。9、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许玉海于2015年11月18日11时45分至12时07分带领侦查人员到其滥伐林木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地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某附近山头,与现场勘查的地点一致。10、证人农某、龚某、陆某于2016年2月20日带领侦查人员到其三人装木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地点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某附近山头。11、被告人许玉海指认车辆及木材照片、证人指认车辆及木材照片,证实许玉海对其雇请来运输林木的车辆及木材进行了指认;司机农某、龚某、陆某对其运输林木的车辆及木材进行了指认。12、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南林(鉴)字[2015]141号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对砍伐现场进行勘查鉴定,被告人许玉海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96.2立方米。13、广西南宁林业勘查设计院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质证书,证实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14、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崇森公江刑鉴通字[2016]00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南林(鉴)字[2015]141号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送达至被告人许玉海,许玉海对鉴定意见无异议。15、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江价认[2016]0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对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江州分局查获的一批滥伐的杂木价值进行鉴定,鉴定值为人民币5410元。附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各一份。16、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已将扣押的许玉海杂木拍卖款人民币7437元扣缴至崇左市江州区财政局。1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许玉海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到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滥伐林木的事实。18、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许玉海砍伐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5小班未全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广西南宁林业勘测设计院做的伐根调查技术鉴定意见书[南林(鉴)字[2015]141号]设计的范围无林木采伐许可证。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二份、许玉海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材料一套,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19日接受牙韩强提交的许玉海已审批采伐申请审批表1份。崇左市江州区林业局于2015年8月7日批准砍伐合卢村11林班4-1、5-1、7-1、必六村5林班3-1小班。2016年接受许玉海提交未通过审批采伐申请审批表1份,申请采伐地点位于江州区那隆镇合卢村上任经济联合社(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5.2、6.1、8.1、8.2小班。小地名:汤六念、发明),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意见申请采伐地点等与设计相符、乡镇林业站意见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单位意见未作出。伐区设计图及伐区界线确认书证实已经将伐区具体界线列明。20、停砍通知书及《那隆镇合卢村滥伐林木的情况汇报》各一份,证实因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4.1、5.1、7.1小班,必六村5林班3.1小班伐区涉嫌存在砍伐越界。2015年10月15日江州区林业局林政站向许玉海发出停砍通知书。21、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四份,证实被告人许玉海已取得了那隆镇合卢村11林班上任经济联合作业区4-1小班、5-1小班、7-1小班及必六村5林班上任经济联合作业区3-1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2、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许玉海出生于1973年10月28日,案发时已达追究刑事责任年龄。23、被告人许玉海的供述,供认2013年10月左右,其以27万元的价格和那隆镇合卢村上任屯的黄某1购买了位于那隆镇合卢村上任屯汤六寨、发明,汤六念三座山上的林木,同年11月其开始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当时是用一个《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申请三座山的工业用材林、一般用材林的林木砍伐,但审批表送到办证大厅时,被告知一般用材林砍伐指标要等到2015年11月份左右才有,其只好又回去把一般用材林和工业用材林分成两个审批表重新申请。2015年8月份左右经过江州区林业局批准其取得了那三座山的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9月10日左右开始砍伐,同年10月15日接到江州区林业局林政站的停砍通知书。其请了16个马山工人帮砍伐林木,并告诉过工头砍伐界限了,但是由于下几天雨其就没有到伐区监工,所以工人超审批范围误砍伐了林木。砍伐过界的地方也是位于汤六寨、发明、汤六念三座山上,也就是其已经向林业局申请但是林业局说没有指标的地方。伐区的工人是陈某4介绍潘某2献给其,其带潘某2献看工地,潘某2献做了几天后他就带了一部分工人去另外的工地,由谭某带人进来帮其砍伐。潘某2献砍几天离开,还没有超范围砍伐。谭某来的时候其也跟他说了砍伐的范围。其跟黄某1购买山林的时候没有合同,是等砍伐这批林木清山后才签合同。之前其带民警和林业工程师到其超范围砍伐的林地去做伐根调查技术鉴定,当时对超范围砍伐林木的边界进行GSP定位,林业工程师鉴定的结果为:超范围砍伐林木的面积为2.45公顷,总蓄积量196.2立方米,其对这个鉴定结果没有异议。2016年2月18日,其通过陈某4介绍叫农某等三人帮到上任某装木拉去扶绥出售,次日,三部车拉木经过驮卢镇雷州小学附近时被森林公安查获了。这三车木没有木材运输许可证是因为江州区林业局林政站到其那隆镇合卢村上任屯的伐区检查时发现超范围砍伐,给其下了停止砍伐通知书,所以没办法开证。其实这三车木是去之前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那边遗留下来的,算是伐区剩余物。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质证,所有证据均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玉海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蓄积量达196.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玉海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许玉海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玉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玉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涉案木材变卖所得款人民币七千四百三十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何华娟人民陪审员  程四和人民陪审员  吴东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倪咏媛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便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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