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沈益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沈益均,章玲娟,沈永庆,谢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0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8478767-1。代表人:陈统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益均,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章玲娟,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永庆,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谢月仙,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沈益均、章玲娟、沈永庆、谢月仙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71901.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