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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淑筠、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筠,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华林园科技有限公司,张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151号申请人:彭淑筠,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敬重里6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王玉敏,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华林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玲,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宝玲,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彭淑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华林园科技有限公司、张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376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宝玲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予以查封,并对担保物申请人彭淑筠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彭淑筠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物申请人彭淑筠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