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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临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财富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迟树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临达工贸有限公司,江苏财富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迟树军,迟树彬,XX国,段玉和,曲文,叶国贵,郑金洪,黄山,曾赛清,顾广岭,田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临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墅港(氯化钙厂)。被执行人江苏财富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迟树军、迟树彬、XX国、段玉和、曲文、叶国贵、郑金洪、黄山、曾赛清、顾广岭、田金森。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民终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所有被执行人已搬离涉案场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财富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