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奎仁与李艳、董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奎仁,李艳,董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225号原告:孙奎仁,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艳,女,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董玉林,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孙奎仁与被告李艳、董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孙奎仁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