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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诉李国梁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李国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被执行人:李国梁,男,原系汉中国润华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李国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陕0702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二条确定:已追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现该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需对已追缴扣押在案的李国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案财物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涉案财物存款283585.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保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