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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洪滨与雷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滨,雷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滨,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雷光军,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周洪滨与雷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2014)牟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雷光军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周洪滨租赁款126000元,诉讼费710元。现申请执行人周洪滨自愿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6452元抵偿欠款,且抵偿后不足的部分自愿放弃,剩余欠款不再要求雷光军赔付。本院认为,周洪滨自愿放弃抵偿后不足的债权是其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