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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李小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135号之一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工业1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59897464。法定代表人:南金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小梅,女,1970年1月28日,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与被告李小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保全费176元,合计271元,由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负担。审 判 长  谭靓代理审判员  冯凯代理审判员  易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