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刑更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德刚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德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10号罪犯高德刚,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崂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德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德刚减刑二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高德刚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高德刚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德刚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德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