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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虎,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7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