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占林与刘尚武、吴尚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林,刘尚武,吴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林,男,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刘尚武,男,住富裕县。被执行人吴尚伦,男,住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窦大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