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与霍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地址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霍君,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地址扎赉特旗。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行申请霍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