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胡飞与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丁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241号原告:胡飞,农民。被告:丁俊勇,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与被告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胡飞负担。审判员 柳发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