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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胡飞与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飞,丁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241号原告:胡飞,农民。被告:丁俊勇,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飞与被告丁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胡飞负担。审判员  柳发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