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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田康民与刘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康民,刘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康民,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吉,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康民因与被上诉人刘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6年12月12日出具立案通知书,决定对田康民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查明的事实,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已就田康民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现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吉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9元,依法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59.90元,由刘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代理审判员  李乾代理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