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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王益松、陈洪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益松,陈洪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王益松,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陈洪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益松与被执行人陈洪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洪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益松借款本金5458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18.76元,但被执行人陈洪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洪源在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藤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9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柏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