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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与马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艳东,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雄,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XX与马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