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与马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马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艳东,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雄,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XX与马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已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0624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东光审判员 耿 璟审判员 杨 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建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