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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覃洁杰与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向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洁杰,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向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覃洁杰,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柳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西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吴希冀,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玲香,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王成军,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黄永忠,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闫先春,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告向绪成,男,194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洁杰与被执行人向西林、叶玲香、王成军、黄永忠、闫先春、向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覃洁杰与被执行人向西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覃洁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洁杰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2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