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云峰、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异6号案外人:贾文华,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张云峰,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闸北路水泥构件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8687988-0。法定代表人:栗广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云峰申请执行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贾文华于2017年3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贾文华称该案执行标的皖S×××××、皖S×××××、皖S×××××、皖S×××××、皖S×××××、皖S×××××号六辆车辆归其所有,理由是其与被执行人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了搅拌车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由贾文华支付全部购车款以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上述车辆,挂靠在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并出租给该公司使用,车辆产权属于贾文华所有,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只是承租人且未实际出资。因此上述车辆所有权不属于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予以解封。本院查明,该案执行标的皖S×××××、皖S×××××、皖S×××××、皖S×××××、皖S×××××、皖S×××××号六辆车辆于2016年7月7日被本院查封,该车辆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涡阳县王牌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对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因此对案外人贾文华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贾文华的异议。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蒋祥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若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