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曹化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曹化刚,陈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2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企业信息代码:90610000735369001Y。负责人:曹江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礼泉县西张堡镇陕西资源再生产业园中心路0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8053-4号。法定代表人:曹化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化刚,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住西安未央区。被执行人:陈莉,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住陕西省长武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曹化刚、陈莉执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陕证执字第26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证执字第26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珍-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