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黎胜刚与刘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胜刚,刘道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076号原告:黎胜刚,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道勤,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黎胜刚与被告刘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