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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黎胜刚与刘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胜刚,刘道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076号原告:黎胜刚,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道勤,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原告黎胜刚与被告刘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胜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