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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34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法定代表人:邓中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琴,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58号1幢616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儒,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做出(2016)津0116民初813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1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涉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司 媛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许轶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