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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472号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尾头康怡路15号工业楼二楼A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K3Y9Q。法定代表人:罗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坤,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高新区科技五路24号厂房A栋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62614776T。法定代表人:巩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创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联众共赢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