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白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白景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897号原告:刘振东,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白景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振东与被告白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