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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振东与白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东,白景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897号原告:刘振东,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白景富,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振东与被告白景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东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询问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