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二工区、袁超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二工区,袁超全,刘长荣,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二工区,住所地六枝特区凉水井社区安六铁路项目部。负责人:朴占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超全,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荣,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六枝特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二工区因与被上诉人袁超全、刘长荣及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2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六铁路项目部二工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作为被告不适合。项目部不是独立企业法人,没有进行公司登记,属于内部机构不是适格的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才是适格的被告。二、确定管辖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法人住所地为天津自××试验区××路××号,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三、被上诉人袁超全不是上诉人集团员工,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纠纷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提供劳务者即被上诉人袁超全在六枝特区凉水井受伤,因此,侵权行为地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袁超全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孝方审 判 员 付振义代理审判员 欧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严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