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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7年湘1126刑初205号被告人唐某某重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中文化,收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猫仔凼村*组,住宁远县禾亭镇猫仔凼村*组。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晓斌、江国胜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刚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国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熊洪雷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13年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未与熊洪雷离婚的情况下,认识了XX,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直至2014年11周5日唐某某为XX生育一个女孩,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且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宁远县中医院新生儿出生记录、宁远县中医院分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XX、陈安飞、刘德章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有配偶又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生活,且育有一女,其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无确实证据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及女儿不负责任,即使是被害人有上述情况,被告人唐某某也可通过合法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再与他人结婚,综上,对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小孩抚养问题,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龙 晓 斌人民陪审员 江 国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