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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明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明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明法,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明法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明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潘明法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梁某太家中皮卡车上副驾驶位前抽屉内人民币37000元。2017年2月3日、4日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被盗现金退还了被害人赖某。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潘明法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龙树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明法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明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潘明法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赖某(系被告人潘明法表姐夫)停放在梁某太家中皮卡车上副驾驶位前抽屉内人民币37000元。2017年2月3日、4日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被盗现金退还了被害人赖某。2017年2月4日被告人潘明法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龙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赖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被告人潘明法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揭发情况以及被告人潘明法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2、证人梁某坤的证言,证实赖某的现金被盗后,赖某让自己和潘明法等人去银行查询存款情况以及叫我们将其被盗现金返还的情况以及2017年1月30日下午,自己搭潘明法去龙树邮政银行存款的情况。3、证人梁某远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31日那天,赖某的钱被盗了,后2月3日晚上,潘明法回来后,说他偷了赖某的钱,然后2月4日早上,自己陪潘明法到了镇上,潘明法将钱退给赖某后,就去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况。4、被害人赖某的陈述,证实自己现金被盗的时间、地点以及报案的经过。5、公安机关所作的潘某玉外出务工无法询问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4日早上,潘明法将9700元钱交给其哥哥潘某玉,由潘某玉通过银行汇给赖某,潘某玉后外出打工,公安人员无法取得证言的情况。6、公安机关所作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现金被盗的地点。7、被告人潘明法将被盗现金存入龙树镇邮政银行ATM机的录像和存入单据以及潘明法退还赖某被盗现金的汇款单据,证实潘明法于2017年1月30日下午将被盗现金存入银行的情况以及其后来退还被盗现金的情况。8、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潘明法对被盗现场的辨认情况。9、被告人潘明法出具的悔过书、被害人赖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潘明法对此事的认识以及被害人表示谅解的情况。10、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潘明法的基本情况。11、被告人潘明法的供述,证实其盗窃其表姐夫赖某现金的时间、地点、经过与上列证据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明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明法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明法将被盗现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赖某,取得了被害人赖某的谅解,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潘明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教育与挽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明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左天富人民陪审员  彭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