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珏勋与被执行人陈江昆、哈密市鑫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珏勋,陈江昆,哈密市鑫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珏勋,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被执行人:陈江昆,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被执行人:哈密市鑫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312国道(拘留所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陈江昆,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珏勋与被执行人陈江昆、哈密市鑫昆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83351.4元。本案在执行中,��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和解协议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永 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晓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