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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文丽与刘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丽,刘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82号原告:姜文丽,女,1968年06月09日出生。被告:刘东林,男,1964年10月01日出生。原告姜文丽诉被告刘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文丽负担。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