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文丽与刘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丽,刘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82号原告:姜文丽,女,1968年06月09日出生。被告:刘东林,男,1964年10月01日出生。原告姜文丽诉被告刘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文丽负担。审判员 李云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