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袁野与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野,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275号原告:袁野,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刚,重庆市江津区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2-10,实际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渊街1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75408F。法定代表人:陈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程志,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袁野与被告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重庆启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22-10,但其从2016年6月起已经搬迁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渊街1号附3号办公和经营,在江北区已无办公场所,故其实际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江北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确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