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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洪飞与被告曲艳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飞,曲艳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422号原告:李洪飞,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剑锋,鸡西市恒山区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艳波,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李仁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东,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原告李洪飞与被告曲艳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飞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飞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