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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煤矿���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47号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焦承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博、任欠兰,系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保增,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对于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拖欠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1760万元,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每月的25日前向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每月的25日前��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万元;下余160万元于2018年3月25日前付清。二、如果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货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并要求申请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421万元。三、本案诉讼费131685元及保全费5000元,若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如约偿还上述款项,则由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若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约偿还货款中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就诉讼费、保全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佩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