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金荣与陈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荣,陈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950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荣,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少军,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郭金荣与陈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金荣13000元。案件受理费65元,由陈少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06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韩春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执行费96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金荣与被执行人陈少军于2017年3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少军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5000元,被执行人陈少军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8065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郭金荣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912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