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2615号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现代大厦B幢1001室。法定代表人夏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徐刚,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绍兴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镇西路。法定代表人钱卫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75元,由原告绍兴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