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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常永新、徐耀东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永新,徐耀东,崔国玲,白洋,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常永新,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耀东,男,195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崔国玲,女,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白洋,女,1988年3月35日生,汉族,住。以上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山京东医院,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中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徐耀东,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河北鸿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祥日,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常永新因与被申请人徐耀东、崔国玲、唐山京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京东医院、白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永新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2月26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已将徐耀东2015年12月29日给付的商业承兑汇票200万元在本金中扣除,得出欠本金1070万元。汇票到期后,申请人持票到银行兑付,银行以付款人预留印签不符为由予以退票,一审时申请人以说明此事,也提交了退票理由书。申请人对原判决分段计算方式不持异议,但将承兑汇票对应的200万元在利息中扣除得出尚欠110599元明显错误。按分段计算方式得出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2028905元,一审又按延期还款协议确认本金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审按《延期还款协议》确定本金并无不当。原审将徐耀东于2015年12月29日给付的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已还利息予以扣除并无不当。综上,常永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永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志新审判员  翟慧环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单征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