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水平与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水平,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490号原告:肖水平,住新邵县。被告:彭松华,住新邵县。被告:刘温清,住新化县。被告:王身武,住冷水江市。被告:申建军,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水平与被告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水平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