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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水平与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水平,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490号原告:肖水平,住新邵县。被告:彭松华,住新邵县。被告:刘温清,住新化县。被告:王身武,住冷水江市。被告:申建军,住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水平与被告彭松华、刘温清、王身武、申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水平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