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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范家秀、张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范家秀,张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2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负责人周继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范家秀。被告张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与被告范家秀、张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撤回对被告范家秀、张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大道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俊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