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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文俊诉雒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俊,雒竹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0民初219号原告:袁文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贵(袁文俊之父)。被告:雒竹兰,女。原告袁文俊与被告雒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贵、被告雒竹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1日,经李保周介绍,被告之夫王四以治病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丈夫王四催要未果,2016年被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又向被告及其子女索要未果,诉至本院。被告雒竹兰辩称:因其丈夫王四去世,对借款事实不知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1日,王四因治病用钱向原告袁文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由李保周担保。被告雒竹兰系王四之妻,2016年,王四因病去世,该借款本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四因治病用钱向原告借款2万元,且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借款人因病去世,作为借款人的妻子被告雒竹兰对其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雒竹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对其借款事实不知情,但其证人李保周与其是亲家,又是借款担保人,证明被告知情,且借款是事实,本息至今未偿还,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雒竹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袁文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雒竹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院印书记员  郝文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