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少卫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卫,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卫,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刘少卫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2800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苗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