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跃忠与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孙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异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兴城镇。法定代表人孙和忠,职务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孙跃忠,男,1950年生,汉族,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跃忠与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对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执恢1号、-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称��我复兴村两委会对肇州县法院执行局低价执行土地一事提出异议:一、土地是集体在册耕地,对外发包或另有他用得通过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研究后方能生效,对外发包土地;二、法院在执行土地给孙跃忠时,在之前法院执行局已将部分土地扣押给他人,县法院执行局有存档;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扣押土地时,定价有瑕疵。我村现租赁土地价格为每年每亩280-300元,其中包括种植差额补贴153元,可法院执行局以120元的低价执行给他人,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四、法院执行局执行年限有问题,土地承包法有规定,土地承包最多不能超过三年,可法院执行局将土地执行给他人11年不合法不合理;五、村里外出人员回村要求应分得土地,但土地已被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使我村回村人员无法正常分得土地,可能引起群体上访或过激行为。孙跃忠称,法院将村上土地以每亩120元抵给我,我认为地价高,因为是11年,村上以每亩300元包给别人是一年一包,扣除粮食差额补贴153元外,只差了十多元钱。本院查明,孙跃忠与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2)州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孙跃忠承包栽种林木的经济损失488088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会的村长即法定代表人孙和忠的详细调查,肇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黑062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委会248亩树影地(详见调查笔录),以地价每亩120元/年、11年执行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结束(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核款共计327360元抵付孙跃忠欠款��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黑062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委会101亩树影地抵偿给申请人孙跃忠11年,其中于长富、杨运和40亩树影地价格为66000元,其余61亩树影地价格为80520元,共计146520元。2017年3月24日,经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级两委会研究决定,土地发包价格按每亩底价300元进行竟价承包,一年一包。2017年3月30日,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村民委员与于百东、王庆林、于孝林、于喜海、王伟东签订了机动地发包合同,将70亩机动地分别包给了以上五户,每亩地300元承包费,粮食差额补贴归种地户,承包期限一年,承包费已收缴完毕。另查明,肇州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梁凤伍与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州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的预期收益(2016年-2018年机动地承包费)4万元予以冻结,用以偿还梁凤伍的欠款,这部分机动地与(2016)黑062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给孙跃忠的248亩地,除柳伟、孙和忠、郭永春三家共约39亩地外,相互重叠。上述事实,有(2016)黑0621执恢1号、-1号执行裁定书、肇州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孙和忠、谢文龙、孙跃忠、梁凤伍的调查笔录、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民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机动地发包合同及交款收据、(2015)州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及承包户2014年-2016年交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执恢1号、-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抵偿给孙跃忠的地价与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委会实际发包地价相比过低,且有一部分土地与(2015)州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所对应的土地相互重叠。肇州县人民法院在将土地裁定抵偿给孙跃忠前,经过与兴城镇复兴村委会的村长即法定代表人孙和忠详细调查核实,土地价格、亩数均经过孙和忠同意。兴城镇复兴村委会关于法院裁定抵偿给孙跃忠的土地地价过低,与法院以前裁定偿还梁凤伍欠款所对应的土地大部分相互重叠的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孙跃忠对法院抵偿地价与村上实际承包地价差不多的意见,兴城镇复兴村委会实际发包地价每亩300元,虽包含粮食差价补贴,但根据上级政府文件及政策,粮食差价补贴是补给粮食生产者即种地户的,村委会无权享有,村委会实际上取得的发包地价就是每亩300元,而法院裁定抵偿给孙跃忠的土地每亩地价基本上为120元,以这个价格计算,村委会实际每亩取得的地价基本上为120元,地价相差较多,继续执行显失公平。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执恢1号、-1号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将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委会248亩树影地(详见调查笔录),以地价每亩120元/年、11年执行期,自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结束(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核款共计327360元抵付申请人孙跃忠欠款。二、撤销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肇州县兴城镇复兴村委会101亩树影地抵偿给申请人孙跃忠11年,其中于长富、杨运和40亩树影地价格为66000元,其余61亩树影地价格为80520元,共计14652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春喜审 判 员 苏雨佳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兆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